森林火灾的预防条例
森林火灾的预防
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限内,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以下郊外用火个人行为:
(一)烧荒、烧秸秆、烧枝丫、烹煮生产加工山野菜;
(二)抽烟、烧纸钱、烧香;
(三)野餐、应用火堆、打火供暖;
(四)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;
(五)焚烧处理废弃物;
(六)别的郊外用火个人行为。
因预防害虫鼠害、冷害等独特状况须经郊外用火的,理应经市级市人民政府准许。
经准许郊外用火的,用火企业或是本人理应特定专职人员承担,事前设立防火隔离带,机构工作人员防治,而且只限在非山林高火灾期限内用火;用火完毕后,理应查验清除当场,完全吹灭余火。
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限内,根据森林防火区与在森林防火区域内工作 的机动车、机械设备等,理应安裝防火安全设备,配置灭火器材,并采取措施对策,严防漏火、吐火造成森林火灾。
行驶在森林防火区域旅客火车和货物运输小车,驾驶人员理应对旅客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,严防旅客丢掉火种。各种各样森林消防车辆在实行森林火灾灭火每日任务时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条件下,不会受到行驶线路、行驶方位、行驶速率和红绿灯的限定,别的车子及其非机动车理应让行;实行灭火森林火灾每日任务的各种各样森林消防车辆,免交车辆通行费。